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
各市(州)教育考试机构,有关单位: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管理,加强考生电子档案建设, 拟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,并从2014年7月开始实施,现通知如下: 一、将“考生本人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”调整为“考生本人凭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(含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)参加考试”。即明确考生进入考场的唯一有效身份证件为二代居民身份证(含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),居民户口簿、军官证、士兵证、护照等其他身份证件不再作为考生进场凭证。 二、考生须按考场规则抄写诚信应考承诺并签名,对不抄写诚信应考承诺、不签名、或抄写不全、字迹不清的考生,将认定为考试违纪,并按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第33号令)第五条第九款“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”进行处理,其该科考试成绩无效。试卷、答题卡启封分发后,监考员应指导和督促考生抄写诚信应考承诺并签名。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考务工作规定,做好对下属考区、考点的传达、培训工作,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考生的宣传工作。
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6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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